口岸卫生许可证签发
作者:法制处       发布时间:2008-12-22

口岸卫生许可审批

 

一、项目名称

  口岸卫生许可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第二项:

国境口岸内的涉外宾馆,以及向入境、 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部门,营业前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卫生许可。  

三、许可条件:

申请口岸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卫生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消毒制度、采购制度等);

2.有固定的场所;

3.有必要的卫生设施和设备配置;

4.服务行业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健康证书。

5.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卫生设施。

四、申请材料

口岸卫生许可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从网上下载并且填写《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见附件1),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各一份),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一)经营范围为食品生产经营的,申请时提供下列材料:

1.《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取得后补交);

3.卫生管理制度(如:卫生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消毒制度、采购制度等);

4.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6.生产原料组成成分、生产设备资料、卫生设施和产品包装材料说明;

7.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生产用水卫生检验报告;

8.产品卫生标准、产品标识,生产产品的卫生检验结果及安全卫生控制措施。

(二)经营范围为服务行业的,申请时提供下列材料:

1.《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卫生管理制度(卫生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消毒制度、食品采购制度等);

4.从业人员的健康证书复印件;

5.营业场所平面图。

(三)经营范围为储存场地的,申请时提供下列材料:

1.《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取得后补交);

3.卫生管理制度(卫生保洁制度、货物堆放卫生制度、医学媒介生物防制制度等);

4.储存场所平面图;

5.相关卫生设施配置情况。

说明: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所有外文内容均需翻译成中文;申请材料均为2份,受理机构和决定机构各持1份(如受理和决定为同一机构,申请材料只需提供一份);申请材料的文字、图像、符号应该清晰;提交的申请材料大小为A4纸;受理机构应接受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五、实施机关

直属检验检疫局或其委托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

六、程序

1.申请人应当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材料目录见附件1);

2.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格式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相应的书面凭证;

3.受理申请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要求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和监测;

4. 直属检验检疫局或委托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材料审核、现场考核的结果,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于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卫生许可的书面决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卫生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卫生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

六、审查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卫生许可决定(需要听证、检疫、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在内)。。 

七、收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规定收取证书费。许可证每份30元。

 

 

 

 

来源:山东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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