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热加工肉类企业补充要求
作者:认证处       发布时间:2008-11-07

出口热加工肉类企业补充要求

 

为保证出口热加工肉类产品安全,加强对原料的有效控制,根据非饲养、屠宰、熟制一体化的出口热加工肉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特点,企业在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和省局的相关要求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业应建立对供方有效的评估体系

企业应在对产品风险分析的基础上,根据供求关系建立相对稳定的原料供货渠道,保证原料供应的持续稳定,并建立对原料供应商有效的评估体系。

1、肉类原料须来自检验检疫卫生注册的屠宰企业,对有备案要求的须来自备案饲养场;

2、对养殖过程用药、用料、防疫等控制措施进行评估,确保兽药、饲料等不含有违禁药物成分;

3、对屠宰加工企业的安全卫生质量控制体系进行评估,确保原料肉加工过程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能进行有效的追溯,对有备案要求的应能够追溯到备案饲养场;

4、与供货方签订供货协议,明确双方责任,订明原料的药残、微生物等安全卫生要求;

5、企业应建立供方评估档案,包括对供方的评估报告、供方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供方对养殖场的评估报告、相关证书、检测报告等;

6、企业应对相应出口产品进行风险分析和市场分析,并将相关报告向当地检验检疫局备案。

二、企业应建立有效的原料验收制度

企业应建立有效的原料验收制度,并通过检测等手段对原料质量进行有效验证,严把原料进厂关。

1、文件审查。应包括:厂检单、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运输工具消毒证明、检验检疫部门的相关证明等。

2、现场检查。除感官检验之外,应重点关注标识与文件的符合性、可追溯性,如卫生注册号、生产日期、追溯号等。

必要时,企业可以派人对养殖场和屠宰厂的饲养、出栏、运输、屠宰等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记录。

3、实验室检测。企业应根据进口国和我国的相关要求制定自检自控计划,并报当地检验检疫局备案,按一定频率抽样检测规定项目。

三、企业应建立有效的产品追溯体系

1、企业在原料使用过程中应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体系,对于来自不同屠宰厂和养殖场的原料,企业应能够进行有效区分、控制并准确识别,确保通过产品能准确追溯到每一个屠宰厂和备案养殖场;企业应保留所有用于追溯的信息,包括:供方(屠宰厂和养殖场)的名称、地址及提供原料种类,客户的名称、地址及提供给客户的产品种类,交易或交货日期,数量,批次号,产品的详细描述等,并报当地检验检疫局备案。

2、企业应确保生产过程中不使用非卫生注册企业的原料。

3、企业应对产品进行留样至保质期,留样尽量覆盖不同的原料批、生产日期、辅料批等。

 

来源:山东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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