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工作相关说明
作者:检鉴处       发布时间:2009-03-03

自2000年以来,山东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验监管办法》(国检检[2000]244号)要求,对进出口电池产品实行备案制度。近来,不断有企业通过网站留言或电话咨询相关内容。为方便企业查询、了解,现对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工作要求进行整理,并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电池产品,对此类产品实行备案和汞含量专项检测制度。

  二、管理机构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所属各分支局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电池产品的备案及日常检验监管工作。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电池制造商、进口商或代理商等)在电池产品进、出口前应向有关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二)办理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时应填写《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申请表》(见附表),并提交的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员办理备案的委托授权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声明;

  4、电池制造商对于电池产品的结构、电化学体系、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外观及标记的文字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检验检疫机构受理备案申请后,对进出口电池产品是否属含汞电池产品进行审核。

  1、对不含汞的电池产品,可直接签发《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2、对含汞的及必须通过检测才能确定其是否含汞的电池产品,须进行汞含量专项检测。

  受理备案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凭“汞含量检测实验室”出具的《电池产品汞含量检测合格确认书》(正本)审核换发《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四、有效期及备案管理

  1、《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有效期为一年。

2、《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凭进出口电池产品制造商对其产品做的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书面声明,到原签发机构核发下一年度的《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备注:备案审批工作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详细事宜可咨询当地检验检疫机构,也可同山东检验检疫局联系。

 

联系人:杜洪涛、赵斌

联系电话:0532-80886139,80886151

附表: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申请表

 

来源:山东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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