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涂料检验监管工作操作程序
1 备案申请
1.1 进口涂料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以下简称备案申请人)根据需要,可以向备案机构申请进口涂料备案。
1.2 备案申请人应在涂料进口之前至少2个月向备案机构申请备案。
1.3 申请进口涂料备案时,备案申请人应填写《进口涂料备案申请表》。备案申请人可从备案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相关网站(http://www.aqsiq.guv.cn)上获得申请表。
1.4 备案申请人递交备案申请表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并做出相关声明。
1.4.1 备案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印章),需分装的进口涂料分装厂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印章)。
1.4.2 进口涂料生产商对其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声明。
1.4.3 关于进口涂料产品的基本组成成分、品牌、型号、产地、外观及标记、分装厂商和地点、分装产品标签等有关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1.4.4 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 备案受理
2.1 备案机构收到备案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人资格、备案申请表和所附资料,并发出《进口涂料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符合规定要求的,接受备案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备案申请人应按照《进口涂料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要求进行补充和整改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出申请。
2.2 备案申请人在备案机构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将与申请内容一致、具有代表性的样品委托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专项检测实验室进行专项检测,样品数量应满足实验室专项检测和留样等要求。
3 专项检测
专项检测是指由专项检测实验室按照中国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01)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进口涂料中有害物质进行的规定项目检测工作。
4 登记备案
4.1经专项检测合格的,则签发《进口涂料备案书》,并应加注是否适合室内使用;经专项检测不合格的,则签发《进口涂料备案情况通知书》
4.2 《进口涂料备案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内,当有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影响涂料性能时,应对进口涂料重新申请备案。
4.3 当发生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的,备案机构吊销其《进口涂料备案书》,并且在半年内停止其备案申请资格。
4.3.1 涂改、伪造《进口涂料备案书》;
4.3.2 累计2次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发现报检商品与备案商品严重不符;
4.3.3 累计3次经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不合格的。
4.4 《进口涂料备案书》仅限于在涂料进口报检时使用。
4.5 备案机构应每月末汇总本机构签发的进口涂料备案书清单和有关情况,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主管部门;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将全年进口涂料备案工作情况上报国家质检总局主管部门。
4.6 国家质检总局通过其网站(http://www.aqsiq.gov.cn)等公开媒体公布进口涂料备案机构、专项检测实验室、已备案涂料等信息。
5 进口检验
5.1 进口涂料报检时,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办理。已经备案的涂料,应同时提交《进口涂料备案书》或其复印件。
5.2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已经备案的进口涂料实施检验。
5.3 未经备案的进口涂料,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按照规定抽取样品,送专项检测实验室检测,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专项检测报告进行符合性核查。
5.4 抽查不合格的进口涂料,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证书》。对抽查专项检测不合格的进口涂料,收货人须将其退运出境或按有关部门要求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