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输入动物遗传物质检验检疫一般程序
该程序适合山东辖区从国外输入动物遗传物质检验检疫的一般流程,其程序如下:
一、单位备案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使用单位应到所在地检验检疫局备案,备案所需提供说明材料如下:
(一)进境动物遗传遗传物质使用单位备案表(连接总局网站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具有熟悉动物遗传物质保存、运输、使用技术的专业人员;
(四)具备进境动物遗传物质的专用存放场所及其他必要的设施;
(五)有关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使用的管理制度。
将上述说明材料提供给所在地检验检疫局审核和现场考核批准后,由所在地检验检疫局将材料上报山东检验检疫局,由山东检验检疫局审核和对使用单位抽查,合格后准予备案和办理检疫审批。
二、检疫审批申请
货主或其代理人在签定贸易合同或协议前,到山东检验检疫局办理检疫审批,审批办理程序和需要材料见《山东检验检疫局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许可证审批办理程序》(需要连接)。
三、境外预检
(一)输入动物遗传物质前,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可以派检疫人员赴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动物遗传物质产地预检。
(二)国家质检总局对输出动物遗传物质的国外生产单位实行检疫注册登记,并对注册的国外生产单位定期或不定期派出检疫人员进行考核。
四、报检
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动物遗传物质进境前30天,应当按照规定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局报检,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交有效《许可证》、输出国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合同等。货物运抵指定地后,货主应当向当地检验检疫局申报。
五、现场检验检疫
由进境口岸和目的地检验检疫局对入境动物遗传物质按照《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需连接到总局网站该办法)的规定进行检验检疫和消毒工作。
六、检疫出证放行
(一)指定地检验检疫局按照规定取样检验合格后,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放行。
(二)对不合格的出具《兽医卫生证书》和须做检疫处理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由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对进行处理。
七、后续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动物遗传物质的加工、存放、使用实施检疫监督管理,同时对第一代后裔实施备案。使用单位应做到:
(一)输入的动物遗传物质单独存放。
(二)受体动物及其后裔应给予标识,并建立饲养档案。
(三)专人负责动物遗传物质存放和使用过程中的动物卫生防疫工作。
(四)受体动物经临床检查健康。
(五)填写《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监管档案》(《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需连接到总局网站),并在每批使用结束后报当地检验检疫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