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检验检疫局
进境动物源性食品检疫许可证审批办理程序
拟进境动物源性食品(肉类及其产品、肠衣)的单位在签定外贸合同或者协议前,应向山东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具体程序如下:
一、数字证书(KEY)的申请
申请单位登陆信诚通公司网站www.itownet.cn下载数字证书申请表,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后传真至信诚通公司,办理《许可证》审批需要的数字证书,数字证书的办理详情和相关技术问题请咨询信诚通公司。另外,通过九城公司也可以办理相关电子申报手续,联系电话:010-65887788转8024。
二、数字证书(KEY)的电子注册
企业领取电子证书(KEY)后,携带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到山东局食品处做属地注册后即可使用。
三、提交电子申请表
申请单位用KEY登陆www.itownet.cn点击业务办理中的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再点击登录即进入电子审批程序,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后,提交电子申请表至山东检验检疫局食品处。
四、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在山东局网站(www.sdciq.gov.cn)下载电子版本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或在直属检验检疫局领取《申请表》后,按照表背面的《填写须知》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印章后,将准备齐全的全套申报材料邮寄至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处肉类食品科(地址:青岛市中山路2号,邮编266002)。
进境肉类产品(包括肠衣)所需申报的相关资料如下:
(一)、按要求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与定点肉类存储冷库的正本存放合同/协议,肠衣产品出具与定点肠衣加工单位的正本加工合同/协议。
(三)、上一批同一国家或地区同一品种的进口产品的检疫许可证核销表的复印件,须经进境口岸局审核并签字。
(四)、进境加工产品需出具属地检验检疫局的考核表。
(五)、退运产品还需提交退运申请(要说明退运原因)、退运协议、出口的官方检验检疫证书、装箱单、报关单、合同、发票等材料,属地检验检疫局要进行审核签字。
(六)、详细的联系方式、邮寄地址、接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注意事项:
(一)、具有进境动物源性食品(肉类产品及肠衣)申请资质的单位名单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公布,请核实是否有此申请资质。对于不在名单中但希望从事相关进口业务的单位可向属地分支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审核合格后报送省局,待国家局公布后可申请进境肉类产品。
(二)、退运产品的申请单位不受总局网站公布名单的限制。
(三)、进境肉类产品其国外生产单位必须为经我国注册的企业。《允许进口肉类产品的国家或地区以及相应的品种和用途名单》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的热点关注专栏中公布。
(四)、申请单位填写《申请表》及《电子申请表》时要按照规定填写品名,“常见进境肉类产品名称与CIQ代码对照表”在总局网站《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专栏中公布。
五、山东局初审
山东局食品处自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电子申请表》和邮寄的书面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初审合格的,将《电子申请表》提交总局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填写不符合原因并否决《电子申请表》。
对申请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请单位是否具有进口资质,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书》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二)是否符合中国有关动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三)是否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四)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物疫情。
(五)进境后需要对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的动物产品,审查其运输、生产、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检疫防疫及监管条件,根据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核定其进境数量。
(六)可以核销的进境动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只有当上批同一国家或地区同一品种的进口产品的许可证核销75%以上时方可提交下批申请。
(七)同一申请单位对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同一加工、使用单位一次只能办理一份《许可证》。
(八)退运产品要审核退运的相关单证是否齐全,退运情况是否属实等。
六、总局审核和批准
总局根据相关要求对电子申请表进行受理、审核、终审三级审批,在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合格的,批准后返回我局,不合格的填写不符合原因并否决《电子申请表》。
七、许可证的打印、发放
总局将批准的许可证通过电子系统返回山东局,山东局食品处业务人员打印正本许可证(仅可打印一次),打印后的许可证经处领导审核盖章后会按照申请的邮寄地址及接收人及时寄送到申请单位(到付方式)。
申请单位通过KEY登陆http://www.itownet.cn进行查询,可获知办理状况及出证情况。
联系电话:
0532-80886197、80886198、80886199。
附件
一、申请单位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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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本表填内容真实;保证严格遵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有关规定,特此声明。
签字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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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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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法人代码: |
联系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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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传真: | |||
二、进境后的生产、加工、使用、存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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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及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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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境检疫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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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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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 |
数量/重量 |
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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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 |
是否转基因产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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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出国家或地区: |
进境日期: |
出境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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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口岸: |
结关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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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地: |
用途: |
出境口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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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路线及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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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后的隔离检疫场所: | ||||||||
四、审批意见(以下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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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机关意见: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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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意见: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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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须知
1.本申请表适用于申请办理进境检疫物(指动植物、动植物产品,下同)的检疫审批、禁止进境物的特许检疫审批和过境动物的检疫审批。
2.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协议签订前办妥。
3.检疫审批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
4.本申请表须如实填写并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涂改无效。
5.“申请单位”应为直接对外签约单位。
6.申请进境动植物的应填写数量及计量单位,申请进境动植物产品的应填写重量及其计量单位。
7.“产地”填产地国家或地区。
8.“出境口岸”和“出境日期”适用于申请过境动物检疫审批时填写。
9.“结关地”指进境检疫物在我国办理结关手续的地点。
10.“目的地”指进境检疫物的最终到达地。如申请过境动物检疫审批,则填写输入国家或地区及其入境口岸。
11.“运输路线与方式”指检疫物离开输出国或地区到目的地的运输路线和运输方式。
12.“隔离检疫场所”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批准的动物、植物进境后的隔离检疫场所,如果是临时隔离检疫场,须提交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合格证明。
13.因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引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由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还需提交进境后的防疫措施和省部级批准的科研立项证明,再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批。
14.申请过境动物检疫审批的,须提交输入国或地区政府动物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该批动物入境的许可证。
15.不同品种,不同输出国家或地区的进境检疫物应分别填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