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强化对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进一步拓宽社会监督的渠道,树立山东检验检疫系统廉洁勤政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邀社会廉政监督员,是指经山东检验检疫系统有关单位聘请,山东检验检疫系统以外相关单位人员,在本岗位工作以外兼任山东检验检疫系统党风廉政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聘请特邀社会廉政监督员的范围
从山东检验检疫工作业务辖区内经常接触并熟悉了解检验检疫工作情况的政府部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聘请。
第四条 特邀社会廉政监督员的条件
(一)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聘任部门的工作纪律。
(二)热心检验检疫党风廉政建设,较熟悉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基本知识,了解检验检疫业务知识、廉政规定,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法律知识和与监察工作相关的知识,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三)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坚持原则,敢于直言,联系群众,秉公办事。
(四)身体健康,本人自愿,并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五条 特邀社会廉政监督员的聘任、任期和解聘
(一)聘任。经由组织或群众推荐,产生特邀社会廉政监督员候选人。在候选人产生后,由聘请单位组织考察审定,考察合格并征得被聘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同意后,填写《山东检验检疫系统特邀社会廉政监督员审批表》,将表格及相关资料报山东检验检疫局监察室审批备案。特邀社会廉政监督员一经聘任,由聘请单位制作颁发聘书,山东检验检疫局统一制作颁发证件。
(二)任期。特邀社会廉政监督员任期一般为3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继续聘用。
(三)解聘。特邀社会廉政监督员任期期满,可予以解聘。特邀社会廉政监督员在任期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解聘:
1、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2、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和义务的;
3、因人事调动、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特邀社会廉政监督员工作的;
4、由本人提出不再继续担任特邀社会廉政监督员工作申请的。
特邀社会廉政监督员在聘任期内要求解聘的,本人需向聘请单位提出申请,并征得同意。解聘时,须经特邀社会廉政监督员本人和推荐单位同意后,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特邀社会廉政监督员,收回有关的聘书、证件及其他资料,并报山东检验检疫局监察室备案。
第六条 特邀社会廉政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并反馈山东检验检疫系统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等情况。
(二)监督并反馈山东检验检疫系统及其工作人员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三)听取并反映人民群众对山东检验检疫系统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四)研究并提出反腐倡廉的新举措和加强检验检疫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检验检疫部门宣传检验检疫法规政策,促进检验检疫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加深人们对检验检疫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六)应山东检验检疫系统有关单位的邀请,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制订、理论研讨、案件调查、业务咨询、接待来访等活动。
(七)举荐山东检验检疫系统廉政勤政先进典型。
(八)办理山东检验检疫系统委托的其他廉政监督事宜。
第七条 特邀社会廉政监督员的权利
(一)凭特邀社会廉政监督员证件可以出入山东检验检疫系统办公场所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和了解。
(二)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规定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对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问题进行询问和商讨。
(三)了解所反映问题的办理情况,并要求经办部门和人员在一定范围内予以保密。对不及时答复或不按期整改的,可以向其上一级领导机关反映。
(四)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可以要求被监督的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予以协助、配合以及答复质询。
(五)如因履行监督职责而受到刁难、报复的,可以要求对责任部门、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六)参加纪检监察理论和检验检疫业务知识培训。
第八条 特邀社会廉政监督员的义务
(一)保守国家和检验检疫的工作秘密,认真履行职责,对收集了解的问题,随时或定期通过电话、传真、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信函、面谈等方式,实事求是地向聘任单位或山东检验检疫局监察室反映。
(二)以公开身份实施监督时,应出示特邀社会廉政监督员证件。
(三)不得转借、冒用特邀社会廉政监督员证件;证件丢失,应及时通报聘任单位,办理证件注销手续,及时补发新证;不得利用特邀社会廉政监督员的身份办理与监督无关的事宜;不得借用特邀社会廉政监督员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影响公正监督的,要主动提出回避。
(五)公开发表涉及检验检疫工作内容的文章或作品之前,应征得聘任单位的同意。
(六)积极参加山东检验检疫系统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九条 特邀社会廉政监督员的工作保障措施
(一)建立日常联络工作制度。各分支局要主动加强同特邀社会廉政监督员的联系,及时向每位特邀社会廉政监督员提供有关检验检疫和廉政建设工作的信息、资料,便于特邀社会廉政监督员及时了解反腐倡廉工作重点,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每年至少一次向每位特邀社会廉政监督员发送《征求意见表》或调查问卷等,听取特邀社会廉政监督员的意见、建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邀社会廉政监督员座谈会,通报工作情况,听取、研究、解决特邀社会廉政监督员反映的问题,总结、推广特邀社会廉政监督员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特邀社会廉政监督员参加活动、阅读文件和参加业务培训。
(二)山东检验检疫系统及其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特邀社会廉政监督员的监督,不得阻止和拒绝其开展监督(如有保密要求,应予以说明);对特邀社会廉政监督员现场提出的询问和质疑应给予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事后应尽快向监察部门反馈质询情况。
(三)对特邀社会廉政监督员的投诉、举报信息、讯问质疑或工作意见、建议,要虚心听取,认真办理,及时反馈,落实整改,并做好登记、归类。因特殊原因暂时未落实的,要及时告知并作出解释。同时,严格保守秘密。
(四)对积极参加山东检验检疫系统各机构组织的有关工作以及忠于职守、成绩突出、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特邀社会廉政监督员,聘请单位应予以表彰并给以适当奖励,同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五)对阻挠特邀社会廉政监督员正确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活动或打击报复特邀社会廉政监督员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条 特邀社会廉政监督员的组织管理
(一)特邀社会廉政监督员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等由原单位负责。
(二)山东检验检疫系统对特邀社会廉政监督员的管理,采取分级负责制。
山东检验检疫局监察室为全省特邀社会廉政监督员主管部门,负责山东检验检疫系统特邀社会廉政监督员的综合管理工作。统筹调度,掌握进展,指导督促,监督检查;制作证件,审核备案,完善制度,总结经验。
各分支机构负责本辖区特邀社会廉政监督员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选拔特邀社会廉政监督员候选人并考察审定,将相关资料报山东检验检疫局监察室审批备案;负责向本单位特邀社会廉政监督员颁发聘书;负责对本单位特邀社会廉政监督员任期资格的考察,提出续聘或解聘意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报省局审核、备案;提出每年度本单位特邀社会廉政监督员工作方案,组织与特邀社会廉政监督员的日常工作联系,并结合自身实际组织开展工作;负责建立特邀社会廉政监督员日常管理及工作情况档案;负责梳理汇总每年特邀社会廉政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实施廉政监督的总体工作情况;负责特邀社会廉政监督员工作和保障措施的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检验检疫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